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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价上涨 房主毁约不算数!

发表于2013-03-07

近日,一场买房毁约纠纷案在省城上演。由于另一买家出价比前一买家高,所以房主想毁约。但经过法院判定,前一买家购买该房屋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钱,房主不能毁约。
今年年初,市民王先生将自己的二手房房源信息交给房产中介公司,委托其售卖一套67平方米的两居室次新房。由于地段好、房子质量不错、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齐全,这套房子很快就被市民李先生看中,并缴纳3万元定金。随后交易双方和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但是没过几天,王先生后悔了。他听邻居们说,这的房子很紧俏,卖房的时候要价太低了。经人介绍,又一买主找到王先生,并称愿意比前一个买主多出2万元购得这套房子。
此时王先生十分动心,并产生了毁约的念头。于是,王先生让其妻子找到中介,以“王先生未取得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故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毁约,而李先生则坚持要求履行合同,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王先生和妻子自以为钻了一个法律空子:若无约定,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处分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即若买房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则应保护善意买房人的权益。在此案例中,买方李先生已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王先生不能毁约。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为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大对单方毁约的惩罚力度,能有效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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