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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买商品房 六种情况可退房

发表于2012-10-31

面积误差可退房

【案例】  胡女士去年5月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今年2月,该房屋竣工,经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只有108平方米。胡女士购房的目的就是想拥有一个大一点的生活环境,现在刚刚购买的新房一下子缩水了那么多,这让她无法接受。她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开发商仅同意按约定的价格退还胡女士的购房款。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至当地法院,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胡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房屋面积误差比为10%,胡女士的要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擅改设计可退房

【案例】  去年元月,唐女士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后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根据合同所附平面图,唐女士所购的商品房两间卧室均有一个宽宽的落地窗。然而交房时,她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完全封死,另一个则被改成了一个防火门和一个防火窗。唐女士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故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则以变更房屋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由拒绝退房。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唐女士相关损失。

【解析】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唐女士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质量缺陷可退房

【案例】  2010年12月22日,赵先生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商品房,约定交房日期为今年2月1日。到了交房日期,赵先生顺利地拿到了钥匙。走进新房,他却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赵先生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只同意找人来修理。修了几次后,还是没有修好。赵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不再适合居住。法院据此判令开发商退房并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1万余元。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值得提醒的是,退房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不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都是不能够要求退房的。

权利瑕疵可退房

【案例】  2010年年初,王先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今年元月6日,王先生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该房的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王先生和其他业主一起找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却一直没有给予正面答复。后王先生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由于开发商资金短缺,早在2009年就已经将王先生等人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房产证无法办下来。王先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称很快便向银行还款,要求王先生耐心等待。王先生无法接受开发商的答复,遂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先生损失30余万元。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卖给王先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王先生据此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理应获得支持。

延期交房可退房

【案例】  2010年6月8日,夏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约定于次年9月1日前交楼。合同签订之日,夏女士交付了30%的房屋首付款,其余部分采用贷款的方式支付,在贷款获得审批后,夏女士开始按月向银行还贷。可开发商却没有如期向夏女士交房。夏女士经打听得知,由于开发商资金难以回笼,所以导致施工进度发生拖延。夏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就这样拖了三个多月,开发商还是没有向夏女士交钥匙。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已逾期交房三个多月,夏女士有权要求退房。

情势变更可退房

【案例】  去年4月,李先生和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双方约定:李先生支付首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然而就在李先生准备贷款材料的时候,银行却接到新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1年以上完税证明和社保证明,李先生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于是他的贷款申请理所当然地被银行“驳回”了。李先生无法凑齐剩余房款,只得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可令他感到失望的是:开发商以李先生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为由,拒绝退还首付款。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因政策变更导致履约受阻,属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故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为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李先生由于国家对住房贷款政策重大调整而无法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完成余款的支付,这是他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到的。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势必明显对李先生不公平,故此情形应属情势变更,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等情况,购者都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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